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31
案號
OLEV-113-員小-479-20250331-1
字號
員小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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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4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琬馨 被 告 邱怡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413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