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02

案號

OLEV-113-員救-14-20250102-1

字號

員救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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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甲女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甲女之父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聲 請人 兼 法定代理人 甲女之母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相 對 人 BN000-A113044A BN000-A113044C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員補字第6 31號),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許法律扶助等情,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可憑,並有嘉義縣朴子市低收入證明書在卷可稽,堪認屬實。聲請人本件訴訟所主張之事實,經本院核閱113年度員補字第631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後,認其訴訟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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