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5

案號

OLEV-113-員簡調-241-20241025-1

字號

員簡調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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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調字第241號 原 告 楊錫見 被 告 楊耿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耿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然原告請求項目,尚包括請求被 告給付109年2月8日所簽立和解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部分, 並非附帶民事訴訟得提起之範圍,是否要自附帶民事訴訟中撤回 ,於本案追加請求?如是,查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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