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05
案號
OLEV-113-員簡調-306-20241105-1
字號
員簡調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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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調字第30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被 告 楊聰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933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