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4-11-05
案號
OLEV-113-員簡-170-20241105-2
字號
員簡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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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仲佳營造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號 0樓 法定代理人 林武毅 居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號 0樓 訴訟代理人 蔡桂榮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擎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修 訴訟代理人 曾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擎億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萬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 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