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9
案號
OLEV-113-員簡-292-20241129-1
字號
員簡
法院
員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簡字第29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劉家蓁 被 告 許淳晰 許恒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6萬4,8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萬4,897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許淳晰前就讀大葉大學時,於民國106年10 月5日邀同被告許恒瑜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動用期限自106年10月5日起至被告許淳晰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被告許淳晰應向原告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原告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計撥8筆,金額總計為39萬2,172元,其訂約及撥款日期等詳如附表。約定應於被告許恒瑜該階段學業完成滿1年之次日起開始按月攤還本息。詎被告許淳晰自113年4月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6萬4,897元及如訴之聲明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原告一再催討,仍未還款,被告許恒瑜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 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本於衡平之原則,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附表: 編號 撥貸日期 貸放本金 結欠本金 利息:期間及利率 逾期違約金:期間及利率 期間 年利率 1 106年12月8日 7萬5,606元 4萬8,331元 自113年3月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0% 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1.775%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2 107年5月18日 4萬6,312元 4萬6,312元 自113年3月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0%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1.775%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3 107年12月3日 4萬6,361元 4萬6,361元 自113年3月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0%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1.775%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4 108年12月11日 4萬6,361元 4萬6,361元 自113年3月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0%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1.775%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5 109年4月30日 3萬8,291元 3萬8,291元 自113年3月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0%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1.775%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6 109年12月2日 4萬6,361元 4萬6,361元 自113年3月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0%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1.775%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7 110年4月28日 4萬6,361元 4萬6,361元 自113年3月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0%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1.775%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8 110年12月3日 4萬6,519元 4萬6,519元 自113年3月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1.650%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1.775%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合計 39萬2,172元 36萬4,8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