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7
案號
OLEV-113-員簡-294-20250107-2
字號
員簡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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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字第29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江貞儀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卓彥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835 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月6日具狀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8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