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OLEV-113-員簡-326-20241216-2

字號

員簡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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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世明 訴訟代理人 呂敦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國忠 黃鋒順 黃潮松 黃國華 黃仁種 黃明相 曹黃玉治 黃麗碧 黃麗鴦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漢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月梨 黃嵩荃 吳坤勝 陳薇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 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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