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30
案號
OLEV-113-員簡-338-20241230-1
字號
員簡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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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員簡字第33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胡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 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4,036元,及其中新臺幣15萬1,5 98元,自民國113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