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26
案號
OLEV-113-員簡-341-20241226-1
字號
員簡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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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簡字第341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莊義棟(即莊志强之繼承人) 邱柏翠(即莊志强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 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志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47萬6141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莊志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 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