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10

案號

OLEV-113-員簡-355-20250110-1

字號

員簡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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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字第35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劉家蓁 被 告 謝佳璇 謝耀輝(即被繼承人謝朝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變更為凌忠嫄,然未 經凌忠嫄聲明承受訴訟,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2月24日 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5日內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利本院送達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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