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17
案號
OLEV-113-員簡-355-20250317-3
字號
員簡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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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字第35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劉家蓁 被 告 謝佳璇 謝耀輝(即謝朝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關於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之 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 據本院調卷查明,是聲請人即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此聲請更正,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 ○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附表: 原判決之記載 更正 訴訟費用新臺幣3,420元由被告謝耀輝於繼承被繼承人謝朝順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謝佳璇連帶負擔。被告謝耀輝於繼承被繼承人謝朝順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謝佳璇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52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420元由被告謝耀輝於繼承被繼承人謝朝順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謝佳璇連帶負擔。被告謝耀輝於繼承被繼承人謝朝順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謝佳璇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42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