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6
案號
OLEV-113-員簡-374-20250116-2
字號
員簡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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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黃忠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萬1,070元(即:13萬8,600元-3萬7,530元=10萬1,07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2,445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