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6
案號
OLEV-113-員簡-375-20241226-1
字號
員簡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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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簡字第375號 原 告 鍾一嘉 被 告 洪嘉遠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 23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 度附民字第5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 3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 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