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2-31
案號
OLEV-113-員簡-386-20241231-1
字號
員簡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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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簡字第38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邱川記 被 告 侯育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 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萬631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