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1

案號

OLEV-113-員簡-397-20241211-1

字號

員簡

法院

員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字第397號 原 告 莊正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以恩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應補正被告陳以恩之身份證字號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 ,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原告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未明,請補正本件原因事實(時間 、地點、原告所有機車車號,被告如何侵害原告之權利,及完整事實經過)。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檢附書 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一份,以利寄送被告。 四、其餘應陳報事項:同本院前所發113年10月28日函文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