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17
案號
OLEV-113-員簡-397-20250117-3
字號
員簡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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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字第39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莊正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以恩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 國114年1月7日所為原告之訴駁回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告已於民國114年1月7日具狀撤回起訴, 並請求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爰不服本院於同日所為駁回起訴之裁定等語,並聲明:請求為適法裁判。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為系爭裁定前,已先查詢收狀收文資料,查無抗告人補正書狀,此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在卷可憑。原告雖於114年1月7日具狀請求撤回起訴,惟該狀於翌(8)日始經收狀 人員送交書記官,此有收狀清單可憑,因事起於本院內部人 員交接書狀之時間差,故認抗告人請求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