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OLEV-113-員簡-408-20250114-1
字號
員簡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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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字第408號 原 告 陳姵臻 被 告 施承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2月25日宣判,茲 因原告於114年1月7日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