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08

案號

OLEV-113-員簡-418-20250108-2

字號

員簡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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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員簡字第418號 原 告 黃金玉 法定代理人 黃素賞 黃啓長 黃聰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嘉容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二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3,2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本件依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196號裁定所示,原告之法定代 理人為黃聰勤、黃素賞、黃啓長3人,然起訴狀僅黃啓長一人具狀,且未附委任狀,訴訟代理權即有欠缺,原告應陳報黃啓長為原告訴訟代理人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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