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日期

2025-03-20

案號

OLEV-113-員簡-426-20250320-2

字號

員簡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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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林家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袁如蕙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 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6,799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6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9,465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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