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OLEV-113-員簡-69-20241216-2
字號
員簡
法院
員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承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嘉鎮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 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32,68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