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OLEV-113-員簡-75-20250106-3
字號
員簡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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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字第75號 原 告 賴秋蓉 特別代理人 賴佳芳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黃佳慧 訴訟代理人 洪婕慈律師 陳世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3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 第23法庭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有事實未盡明瞭尚待調查,而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