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合夥利益

日期

2024-10-25

案號

OLEV-113-員補-385-20241025-1

字號

員補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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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385號 原 告 劉 璇 訴訟代理人 蔡孟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名喻間請求給付合夥利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 告之起訴: 一、本件原告與被告薛名喻間請求給付合夥利益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萬8,9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匠說有限公司目前 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公司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目前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之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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