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獎金
日期
2024-10-09
案號
OLEV-113-員補-462-20241009-1
字號
員補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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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462號 原 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淑君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之獎金明細表,其文字及內容模糊不清,難以辨識,應提出完整之明細表,並以顏色標示出與本案相關被告應返還獎金之部分。㈡被告所屬經營權推薦之下線傳銷商辦理退貨之證據。㈢請求38,892元之內容為何?是否有扣除獎金或報酬?應列出被告返還獎金之計算式。 三、原告應依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 人數提出繕本及起訴狀所附證物資料及相關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