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2
案號
OLEV-113-員補-526-20241122-1
字號
員補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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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526號 原 告 陳文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芷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第一項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報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37,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應陳報事項: ㈠原告請求車輛修繕費用部分,應提出車牌號碼「BDC-7906」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原告所提修繕單未分別列計零件、工資等費用,應補提出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且應將零件、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零件、工資等總金額。㈡建築物毀損部分,請陳報何建築物、何部分受損之證明,並陳報修繕之部分,原本係何時建造或安裝及提出相關證明資料。㈢自來水管、監視器毀損部分,請陳報原本之自來水管、監視器係於何時安裝並提出證明資料。㈣原告起訴狀記載受有不能營業之損失,原告所營事業為何?為何因本件事故無法營業?㈤原告起訴狀記載保險公司已同意理賠,原告請求保險理賠之保險公司使哪家公司?保險公司同意理賠哪些項目?及共理賠多少金額?並應提出領取證明。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 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