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15

案號

OLEV-113-員補-529-20241115-1

字號

員補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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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52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831元,扣除 已繳費用1,110元,尚應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10元。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三、提出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原告應自行核對當事人戶籍謄本,如有更名、遷址之情形,應於書狀更正之。 四、被代位人王振德公同共有被繼承人王焜墝所遺座落彰化縣○○ 市○○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48624分之28918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判決(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該判決屬形成判決,判決確定時即生權利變動法效,原告應陳報再請求代位分割之依據為何,或斟酌具狀撤回此部分之請求。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 當事人為被告、正確之被告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正確、適當之訴之聲明、起訴狀附表),及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之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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