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1-22
案號
OLEV-113-員補-534-20241122-1
字號
員補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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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534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雅之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07元( 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萬562元) 1 利息 3萬562元 113年6月12日 113年8月28日 (78/365) 16% 1,044.97元 小計 1,045元 合計 3萬1,6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