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OLEV-113-員補-549-20241129-1

字號

員補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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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549號 原 告 林怡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思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述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此外,原告請一併於上開期限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準備 書狀到院(繕本逕寄被告收受,並向本院陳報回執,毋庸附被告戶籍謄本):㈠訴外人林訏謨與被告之社交軟體LINE之完整對話紀錄(須可看出對話之人、日期、時間等,並請以文字檔方式列印)。㈡兩造間社交軟體LINE之完整對話紀錄(須可看出對話之人、日期、時間等,並請以文字檔方式列印)。㈢證據照片請以彩色列印(應清晰可辨)。㈣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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