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1

案號

OLEV-113-員補-550-20241111-1

字號

員補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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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550號 原 告 惜福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宏育(原名:陳勇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4,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本件有無向相關機關報案或發現遭被告侵占貨款之相關紀錄?若有,請提出報案及被告行為有關聯之證物資料。㈡請求權基礎為何(法律規定、契約條款)。 三、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 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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