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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11

案號

OLEV-113-員補-556-20241111-1

字號

員補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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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556號 原 告 上翔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卓昀劭 被 告 楊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萬8,694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復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及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萬8,694元及遲延利 息,故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3萬8,6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爰限原告應於主文第2項所定期限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另請原告就下列事項提出補正狀:  ㈠陳明被告每月應繳納之管理費為多少金額並說明計算式。  ㈡提出完整之住戶規約影本。  ㈢提出管理費計收標準之住戶規約或會議紀錄影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 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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