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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26
案號
OLEV-113-員補-572-20241126-1
字號
員補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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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572號 原 告 上翔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卓昀劭 被 告 黃世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0號7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異動索引。㈡是否有經管委會決議變更系爭房屋住戶之管理費收費方式?請提出原告完整住戶規約、所訂管理費計收方式之規約條項,及提出對於被告房屋計收管理費之計算標準、歷年管理費收繳、欠繳紀錄。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應含 起訴後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