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日期
2024-12-12
案號
OLEV-113-員補-576-20241212-1
字號
員補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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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576號 原 告 上翔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卓昀劭 被 告 賴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3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其他應陳報事項: ㈠提出原告所訂管理費計收方式之完整住戶規約條項、會議紀錄資料影本,及對於被告所有房屋計收管理費之計算標準(含被告所有建物之坪數、每坪每月應繳管理費金額)、所請求管理費之計算式。㈡請就上開具狀陳報事項,及對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逕寄被告,並向本院提出回執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