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5-01-23
案號
OLEV-113-員補-585-20250123-1
字號
員補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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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585號 原 告 林嘉財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 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6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兩造前請求分割共有之坐落彰 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2號判決分 割共有物所生之金錢補償,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以113年4月1 日員資字第016080號、同年月3日員資字第025560號,為被告設 定抵押權登記,應予以塗銷等語。而上開抵押權所設定之擔保債 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62元,有前開土地之登記第一類 謄本、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2號判決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部分所擔保之債權數 額為據,核定為28,3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