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20

案號

OLEV-113-員補-602-20250120-1

字號

員補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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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602號 原 告 施暉濤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金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7,666元,應補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貳、其他應陳報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 地登記謄本、系爭108地號土地之歷次異動索引、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原告應自行核對當事人戶籍謄本,如有更名、遷址之情形,應於書狀更正之。 二、前開土地現由何人以何方式(建屋、耕作)使用?並請以地 籍圖說及彩色(列印)照片方式查報。 三、前開土地上如有房屋者,該等房屋座落大略位置?門牌?構 造材質?層次?建築年代?所有人為何人?並請以地籍圖說及彩色(列印)照片方式查報。 四、前開土地之聯外道路名稱?寬度?坐落位置?並請以地籍圖 說及彩色(列印)照片方式查報。 五、據原告所提分割方案,各共有人所分得土地,仍有多人繼續 維持共有,請提出該等共有人同意繼續維持共有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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