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OLEV-113-員補-608-20250307-1

字號

員補

法院

員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60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圓林市場停車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應補正事項:具狀陳報圓林市場停車場之所有人或經營人姓 名、地址、身份證號(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6款規定參照),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其他應辦事: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 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