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1-02

案號

OLEV-113-員補-636-20250102-1

字號

員補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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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636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原告與被告DEWI MIRNA(中文姓名:米娜)間請求給付分期買 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 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5,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原告起訴所附通訊手機產品買賣契約均無被告簽名或蓋章,難認兩造契約已成立,原告應提出經被告簽收之通訊手機產品買賣契約完整影本(含附件)。㈡兩造約定應還款日期為每月10日,每期利息起算日應為各期11日起算,原告請求之金額均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算之請求權基礎(法律規定、契約條款)為何?㈢原告先位請求之利息已達民法第205條所定約定利率上限,復請求按未清償價金之百分之10之違約金,有過高之嫌,是否捨棄或酌減違約金之請求? 三、當事人書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起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51條第1項亦有明定。另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亦有明定。又訴訟文書應用中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法院組織法第99條亦有明文。本國人提起涉外民事訴訟事件,須使被告受有程序保障,即除送達之適法性外,尚須使被告有了解可能性,如被告欠缺本國語學能力,應附翻譯文,亦屬必備程式。是依上開法律規定,為確保被告之訴訟權益並利文書送達,相關訴訟文書自應以被告所屬國家文字記載,此當屬對外國人起訴所應備之要件,是被告若非中華民國籍,原告應陳報被告所屬國籍通用語文之起訴狀譯本,供本院送達被告。 四、原告起訴狀繕本未附證物資料,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 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起訴狀所附證物資料及相關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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