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用
日期
2024-12-27
案號
OLEV-113-員補-653-20241227-1
字號
員補
法院
員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653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被 告 吳䌅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應陳報事項:停車場收費告示牌之現場照片(含收費標準及 違約處理、違約金約定等)。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 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