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5-02-17

案號

OLEV-114-員司調-2-20250217-1

字號

員司調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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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司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黃柏凱 上列聲請人與台塑石油朝馬加油站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願意賠償其損失,為此聲請調解。查 相對人營業所係設址於臺中市,且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10日內提出本院有管轄權之釋明資料,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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