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20

案號

OLEV-114-員小-15-20250220-1

字號

員小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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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小字第15號 原 告 蔡育宗 訴訟代理人 黃靖硯 被 告 王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 年度南小字第164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55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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