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7
案號
OLEV-114-員小-33-20250217-1
字號
員小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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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小字第3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被 告 陳水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減縮訴之聲明後 ,核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範圍,本庭依職權改 行小額訴訟程序,並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 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155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38,155元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