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3-24
案號
OLEV-114-員小-56-20250324-1
字號
員小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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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小字第5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葉家威 被 告 邱富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5,434元,及其中新臺幣7,892元 自民國111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 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