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OLEV-114-員小-59-20250331-1

字號

員小

法院

員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員小字第5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許嘉芫 被 告 吳曉成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員小字第5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3 月31日上午10時言詞辯論終結,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 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佩穎書 記 官 林嘉賢通 譯 謝怡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226 元,及自民國114 年3 月6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   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嘉賢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