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OLEV-114-員小-60-20250331-1
字號
員小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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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員小字第60號 原 告 黃久耘 被 告 張筱青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員小字第6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 3月31日上午10時17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佩穎書 記 官 林嘉賢通 譯 謝怡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000元,及自民國114 年3 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嘉賢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