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日期

2025-03-13

案號

OLEV-114-員簡聲-1-20250313-1

字號

員簡聲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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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就第三人吳清池與相對人陳陽間之分割共有物事件( 本院112年度員簡字第223號)聲請閱卷,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 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即明。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55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聲請要旨:   聲請人為相對人陳陽之債權人,並執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 國113年9月25日桃院雲八112年度司執字第129838號債權憑證,為明瞭案情以便早日實現債權,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閱覽本院112年度員簡字第22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系爭訴訟)全卷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陳陽之債權人,並提出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113年9月25日桃院雲八112年度司執字第129838號債權憑證附卷可憑,自堪信聲請人前揭主張為真實。惟系爭訴訟係由第三人吳清池就其與相對人陳陽及其他共有人共有之建物,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且分割共有物訴訟係由法院考量共有物之性質、共有人之利害關係、經濟價值及利用效益,依民法第824條所定之各種分割方法為公平適當之分割,與共有人間自行為分割協議可能衍生分割不公平致影響債權人受償可能性之情形,迥未相侔,不生因裁判分割致生侵害債權人債權之問題,自難認聲請人將因第三人吳清池提起系爭訴訟,而受有債權無法受償之問題。遑論聲請人就倘未許聲請人閱卷,將致使聲請人之債權受有何法律上不利益為任何之釋明,且未提出得到當事人同意閱卷之證明,與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課予聲請人所為之「釋明」義務,有所違背。復聲請人並非系爭訴訟分割標的之抵押權人或質權人,亦無民法第824條之1規定適用。準此,難認聲請人對於系爭訴訟而言,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存在。聲請人以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閱覽系爭訴訟之卷宗,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 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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