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OLEV-114-員簡-13-20250227-1

字號

員簡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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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簡字第13號 原 告 陳曉慧 兼訴訟代理人 徐祥 被 告 徐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徐祥、陳曉慧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徐祥、陳曉慧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徐祥、陳曉慧(下稱徐祥等2人)主張:被告於民國111 年9月10日,在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11樓房屋,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4、6至12所示之言論故意侵害原告徐祥等2人之名譽權、身體權或健康權,及以如附表一編號5、13所示之言論故意侵害原告徐祥之名譽權,且情節重大,故原告徐祥等2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新臺幣(下同)各1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徐祥等2人各1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上開房屋在兩造之父親徐子明過世之前是登記在 徐子明名下,並由原告徐祥等2人與徐子明一同居住;因被告於111年9月10日突然發現上開房屋客廳之鞋盒內裝有針孔攝影機,所以覺得很害怕,認為是原告徐祥等2人所裝設;又被告所述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之言論並非妄語,亦非會令人心生恐懼之恐嚇言語,且並無造成原告受有任何損害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徐祥等2人具夫妻關係,原告徐祥與被告為兄弟,而 徐子明則為原告徐祥與被告之父親;又被告於111年9月10日,在徐子明所有之上開房屋內,曾陳述如附表一編號1至13、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2、113、149、150頁),復經本院當庭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屬實,並製有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51至156、163至175頁),應屬真實。 (二)按就侵權行為而言,主張侵權行為存在之人,應就侵權行 為成立之要件,即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權利之行為、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及損害之發生、損害與行為之因果關係等,負舉證責任。 (三)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 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另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障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及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亦即,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 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而言;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言,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按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之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等),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又就對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是否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言,按個人在日常人際關係中,難免會因自己言行而受到他人之月旦品評,此乃社會生活之常態。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則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例如於街頭以言語嘲諷他人,且當場見聞者不多,或社群媒體中常見之偶發、輕率之負面文字留言,此等冒犯言論雖有輕蔑、不屑之意,而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然實未必會直接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惟如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評價,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確會對他人造成精神上痛苦,並足以對其心理狀態或生活關係造成不利影響,甚至自我否定其人格尊嚴者,即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限度,而得以刑法處罰之。例如透過網路發表或以電子通訊方式散佈之公然侮辱言論,因較具有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其可能損害即常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 ,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故恐嚇之成立,須被害人因加害人惡害之通知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要件,若被害人並未因之而生畏怖,即不足對其致生安全上之危險,則尚難論已成立恐嚇。 (六)就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言論:      上開房屋於111年9月10日是登記為徐子明所有一節,已為 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49、150頁),則被告為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言論,應僅是就上開房屋之登記事實為陳述,並強調上開房屋為徐子明所有及徐子明與母親共同打拼所得,當時尚非原告徐祥等2人所有而已,並無不實指訴原告徐祥等2人未對徐子明及母親、婆婆盡扶養義務及恐嚇原告徐祥等2人之意;又被告稱呼原告陳曉慧為「姓陳的」,應是因兩造恩怨已久,所以被告不願表明原告陳曉慧之全名,而改以「姓陳的」代之,但「姓陳的」應僅是單純指的是原告陳曉慧這個人而已,並不具任何「姓陳的這個東西」、「姓陳的這個賤女人」等負面意義,自礙原告陳曉慧於社會上之評價,故原告徐祥等2人以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主張: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言論是令人恐懼及侵害名譽之言語等語(見本院卷第120頁),並非可採。 (七)就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言論:      原告徐祥等2人已自承其等有在上開房屋內裝設監視器( 見本院卷第150頁),則被告為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言論,應只是就原告徐祥等2人任意在徐子明所有之上開房屋內裝設監視器之行為表示不滿,認為是將被告當作外人般防範,才因此陳述「人在做、天在看」,而此「人在做、天在看」,應僅是在強調原告徐祥等2人應對其等在上開房屋內裝設監視器之行為確實自我負責、承擔後果、不要找一堆理由推諉卸責說無裝監視器或不當使用監視器錄影畫面而已,難認有使人心生畏懼之恐嚇意味,故原告徐祥等2人以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主張: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言論是令人恐懼之恐嚇陳述等語(見本院卷第120、121頁),同非可採。 (八)就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言論:   1、原告徐祥等2人已陳稱:其等已在上開房屋與徐子明、母 親、婆婆同住7餘年,並盡扶養義務,而被告則未對徐子明與母親盡扶養義務;又上開房屋內之監視器為其等所裝設等語(見本院卷第120、150頁),則「作威作福、享威享福」,應認是被告對於原告徐祥等2人長期占有使用上開房屋、任意在徐子明所有之上開房屋內裝設監視器等行為善意之意見表達,且在徐子明過世前有此等未顧及同為徐子明兒子之被告意見的行為亦屬可受公評之事,則依前揭說明,自無從認具侵權行為之違法性。   2、依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言論脈絡,「看你兒子怎麼對你 ,老的時候就知道了啦!」,應只是被告在強調原告徐祥等2人應作為其等兒子之榜樣、以身作則,且一般良善、正直之人聽聞「看你兒子怎麼對你,老的時候就知道了啦!」,根本不會畏懼,反而會很大聲地回應「我教導、對待我兒子很好,不用你操心,我老了,我兒子也會對我好,才不會像你家小孩」等類似用語,而一般不正直、行為不當之人也不應畏懼,因本就會預期其兒子可能有樣學樣,故本院認一般人並不會因聽聞「看你兒子怎麼對你,老的時候就知道了啦!」而心生畏懼。因此,原告徐祥等2人主張:「看你兒子怎麼對你,老的時候就知道了啦!」是屬恐嚇言語等語(見本院卷第121頁),並非可信。 (九)就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言論:    「還好她沒有嫁給你,嫁給你都倒楣一輩子!」,雖會造 成原告之不悅,然原告與前女友之交往已為往事,最終原告與前女友也未結為連理,是否真會於結婚後感情不睦,實無從判斷,故本院認被告陳述「還好她沒有嫁給你,嫁給你都倒楣一輩子!」之冒犯程度輕微,尚難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核與民法第195條第1項「情節重大」要件不符,故原告徐祥據此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並非有據。 (十)就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言論:        母親是原告徐祥等2人之母親與婆婆,雖已往生,但畢竟 仍為其等相處多年之家人,豈有心生畏懼可言!且原告徐祥等2人亦已陳稱:即使母親、婆婆在看又如何呢?等語(見本院卷第122頁),以示其等並無畏懼之意,故原告徐祥等2人以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主張: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言論是令人心生恐懼之怪力亂神陳述等語(見本院卷第120、121頁),殊非可採。 (十一)就如附表一編號7、10所示之言論:      被告只是將其所相信(按:社會上也有很多人相信)、經 親屬托夢一事告知原告徐祥等2人而已,難認已屬惡害之通知;又就「他知道發生一些事情,你以為沒人在看喔!」,因「一些事情」所指之具體事實不詳、無法確認,且非無可能只是被告誇大、虎爛、讓原告徐祥等2人自我對號入座之言語而已,故難認被告有以原告徐祥等2人過往之不當行為要脅原告徐祥等2人之意,原告徐祥等2人以如附表一編號7、10所示主張:如附表一編號7、10所示之言論是令人心生畏懼之言語等語(見本院卷第122、123頁),亦非可採。 (十二)就如附表一編號8、12所示之言論:      依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脈絡,被告之所以為如附表一編號 8、12所示之言論,是因不滿原告徐祥等2人任意在徐子明所有之上開房屋內裝設多隻監視器,因此才脫口表示粗俗不得體之「我操」,可見「我操」只是被告用以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並非蓄意貶抑原告徐祥等2人之名譽權,故尚難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核與民法第195條第1項「情節重大」要件不符。因此,原告徐祥等2人據此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並非有據。 (十三)就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言論:      依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脈絡,因被告於為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言論前甫與徐子明對話,且當時監視器又遭大門遮擋、無法看到被告之身形(見本院卷第155、172、173頁),則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言論非無可能只是被告提醒年邁之徐子明要小心、注意安全,而與原告徐祥等2人無關,故尚難遽認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言論是對原告徐祥等2人所為之恐嚇言語。 (十四)就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言論:    被告為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言論,應僅是為提醒原告徐 祥等2人注意言行舉止應正當而已,且胡言亂語者於死亡後是否會下地獄、割舌頭,亦只是民間或宗教傳說,無法證實,故難認已屬將加惡害之通知。因此,原告徐祥等2人以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主張: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言論是屬恐嚇言語等語(見本院卷第123頁),難以採信。 (十五)就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言論:    除本件外,本院依職權已知原告徐祥尚曾對被告提起損害 賠償訴訟,而由本院以113年度彰小字第545號、113年度員簡字第105號受理,嗣並均判決原告徐祥敗訴確定(見本院卷第127頁),且原告徐祥復為台大法律系畢業,則被告在斯時已與原告徐祥恩怨甚深之情況下,誠可能已透過其等之互動而得知(或可謂神預測)具法律專業知識之原告徐祥將會對其提起無數訴訟,使其從南部北上彰化疲於應付訴訟,而才因此善意為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屬於意見表達之言論,且是否透過司法體系尋求救濟是屬可受公評之事,則依前揭說明,自無從認具侵權行為之違法性。 四、綜上所述,原告徐祥等2人並未舉證證明被告所陳述如附表 一編號1至13所示之言論已對其等成立侵權行為,故原告徐祥等2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各1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原告徐祥等2人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附表一: 編號 被告所為之言論 原告徐祥之主張 原告陳曉慧之主張 1 這是爸媽的家,不是你跟那個姓陳的家!搞清楚啊。 被告並未履行對徐子明及母親之扶養義務,而原告徐祥等2人與徐子明、母親則已同住7餘年,並善盡扶養義務,此與上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無涉,被告無資格指三道四出此言論,已令人莫名恐懼,且「姓陳的」明顯帶有輕蔑、貶抑及毀損他人名譽權之口吻。 被告並未履行對徐子明及婆婆之扶養義務,而原告徐祥等2人與徐子明、婆婆則已同住7餘年,並善盡扶養義務,此與上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無涉,被告無資格指三道四出此言論,已令人莫名恐懼,且「姓陳的」明顯帶有輕蔑、貶抑及毀損他人名譽權之口吻。 2 這誰的家啊?叫你跟你那個姓陳的看清楚啊! 被告於徐子明過世前2年均未履行扶養義務,故被告無資格指三道四出此言論,已令人莫名恐懼,且「姓陳的」明顯帶有輕蔑、貶抑及毀損他人名譽權之口吻。 被告於徐子明過世前2年均未履行扶養義務,故被告無資格指三道四出此言論,已令人莫名恐懼,且「姓陳的」明顯帶有輕蔑、貶抑及毀損他人名譽權之口吻。 3 人在做、天在看!你把它錄起來沒關係,人在做、天在看! 「人在做、天在看!」已造成一般人心生畏懼,且此恐嚇、威脅性言論已侵害原告徐祥之身體權、健康權。 「人在做、天在看!」已造成一般人心生畏懼,且此恐嚇、威脅性言論已侵害原告陳曉慧之身體權、健康權。 4 你們盡量作威作福、享威享福,沒關係!以後老的時候就知道了啦!看你兒子怎麼對你,老的時候就知道了啦!要不要相信呢?不相信,你等著看!時間會證明一切。 原告徐祥善盡對徐子明與母親之扶養義務,哪有「作威作福、享威享福」?此言論已涉及名譽權之侵害。又被告為何還要扯到原告徐祥之兒子呢?且「看你兒子怎麼對你,老的時候就知道了啦」之恐嚇性言論已侵害原告徐祥之身體權、健康權。 原告陳曉慧善盡對徐子明與婆婆之扶養義務,哪有「作威作福、享威享福」?此言論已涉及名譽權之侵害。又被告為何還要扯到原告陳曉慧之兒子呢?且「看你兒子怎麼對你,老的時候就知道了啦」之恐嚇性言論已侵害原告陳曉慧之身體權、健康權。 5 我還聽說什麼鋼琴老師!還好她沒有嫁給你,嫁給你都倒楣一輩子! 鋼琴老師是原告徐祥之前女友,被告為何還要扯到該前女友呢?又「還好她沒有嫁給你,嫁給你都倒楣一輩子!」之羞辱、貶抑性言論已侵害原告徐祥之名譽權。 (無) 6 小心喔!媽都在看! 母親當時已過世1年6個月,原告徐祥究竟做了什麼事呢?即使母親在看又如何呢?被告以怪力亂神之事,使原告徐祥心生畏懼,已侵害原告徐祥之身體權與健康權。 婆婆當時已過世1年6個月,原告陳曉慧究竟做了什麼事呢?即使婆婆在看又如何呢?被告以怪力亂神之事,使原告陳曉慧心生畏懼,已侵害原告陳曉慧之身體權與健康權。 7 我夢過誰你知道嗎?博華叔叔啦!他來夢裡見我啦,相不相信!我講話要割舌頭的,不能亂講的!博華叔叔遇過了,昭龍也遇過了,OK,知道嗎?博華叔叔是特别來給我鼓勵的,他知道發生一些事情,你以為沒人在看喔!他穿著西裝、打著領帶來看我,相不相信? 「博華叔叔」是原告徐祥母親之弟弟(即舅舅),已過世近20年,而「昭龍」則為原告徐祥之表哥,已過世近5年,被告以怪力亂神之事使原告徐祥心生畏懼,已侵害原告徐祥之身體權與健康權。 「博華叔叔」是原告徐祥母親之弟弟(即舅舅),已過世近20年,而「昭龍」則為原告徐祥之表哥,已過世近5年,被告以怪力亂神之事使原告陳曉慧心生畏懼,已侵害原告陳曉慧之身體權與健康權。 8 我操,這裡也有裝。 「操」已構成公然侮辱罪,並侵害原告徐祥之名譽權。 「操」已構成公然侮辱罪,並侵害原告陳曉慧之名譽權。 9 小心點齁。 此恐嚇性言論已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並侵害原告徐祥之身體權與健康權。 此恐嚇性言論已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並侵害原告陳曉慧之身體權與健康權。 10 阿華叔叔來看過我了,他穿西裝、打領帶,叫我要加油啊! 「博華叔叔」為原告徐祥母親之弟弟(即舅舅),已過世近20年,被告以怪力亂神之事使原告徐祥心生畏懼,已侵害原告徐祥之身體權與健康權。 「博華叔叔」為原告徐祥母親之弟弟(即舅舅),已過世近20年,被告以怪力亂神之事使原告陳曉慧心生畏懼,已侵害原告陳曉慧之身體權與健康權。 11 不要亂講話,下地獄,割舌頭,知道嗎?OK,你們小心點啊。 此恐嚇性言論已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並侵害原告徐祥之身體權與健康權。 此恐嚇性言論已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並侵害原告陳曉慧之身體權與健康權。 12 我操!裝那麼多的Camera。 「操」已構成公然侮辱罪,並侵害原告徐祥之名譽權。 「操」已構成公然侮辱罪,並侵害原告陳曉慧之名譽權。 13 大家都知道你要告我,不要告我喔!怕的要死。 被告刻意講反話及捏造無中生有之事,已侵害原告徐祥之名譽權。 (無) 附表二: 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11樓房屋內之監視器錄影畫面 徐子明:那個磁卡、磁卡。 被告:出去了啦,鞋子都不在了啦,來來來,鞋子。 徐子明:他人都不在,你看你看。 被告:不在了啦,他滾出去了啦,他怎麼可能在? 徐子明:他人就不在嘛!他鞋子在這裡嘛! 被告:他早就出去了,他哪會接你電話?他都躲起來了啦。 徐子明:難怪電話都沒有回電。 被告:不會在了啦,怕得要死(台語),不會在啦,爸爸我來幫你放,來來來,我進來一下,這個放哪裡? 徐子明:你磁卡呢? 被告:我有我有,這你的你的,放好,來。好好好,我進來一下。 徐子明:磁卡在這裡,磁卡在這裡。 被告:好,我進來尿尿一下就走了。 徐子明:你們走吧、你們走吧。 被告:好,ByeByeByeBye,我去尿尿一下,沒人在齁,沒人在,我就進來喔,    有人在我就不進來囉,我實在不想進來。好,不用打,跟你講不用打,O    K? 徐子明:我要要要打電話,找找找他回來啊。 被告:不用回來了啦,叫他出去他媽的休息就休息了啦,隨便啦,鎖起來了喔,鎖個屁啊鎖,不用Call,他不在啦,全部鎖起來啦,他家、這他家,全部鎖起來了啊,他家全部鎖起來了阿,徐祥你家全部鎖起來了啊! 徐子明:我叫他冷房,還沒冷房。 被告:唉,老爸的錢花一花,留起來幹嘛,留給誰啊?好啦爸。 徐子明:我叫他冷房,還沒冷房,他可能吃飯去了。 被告:去吃飯、去吃飯啦,不管啦,隨便啦。 徐子明:你們回去吧,徐祥。 被告:好啦好啦。 徐子明:他到田尾吃飯去了。 被告:我知道阿。 徐子明:他到田尾吃飯去了。 被告:好啦,知道啦,我要走了,我要走了。 徐子明:他到田尾吃飯去了。 被告:好,OK、OK。 徐子明:現在我自己冷房。 被告:OK,好。 徐子明:冷房我趕快,你們先回去吧,你們回去吧。 被告:好。 徐子明:他們人勒?他們沒上來啊? 被告:沒有,沒上來,不上來了,他們不上來。 徐子明:他們沒上來了? 被告:不上來了,下次再來看你,下次再來找你啦,嘿。 徐子明:喔。我現在什麼自己來,什麼都是自己來,你看,你叫他回來,我交  代我交代走的時候,冷房。 被告:轉圈圈,會轉圈圈喔。 徐子明:徐祥你走吧,你走吧,你走吧。 被告:好啊,走了走了。 徐子明:你看到這個狀況了,你看到了,冷房,什麼我都自己來,好了啦。 被告:好啦,走了走了。 徐子明:不要寫條子、不要寫條子了。 被告:好啦,不要寫條子,我要走了啦。 徐子明:我都自己來,先冷房,刷牙。 被告:好,你刷牙,我走了,我尿個尿就走了。 徐子明:你看,唉,沒有冷房,你走吧、你走吧。 被告:好。 徐子明:我的手機呢? 被告:你剛放在袋子,你放在袋子有沒有看到?爸爸,你剛才不是打完電話嗎? 徐子明:我剛才打電話,拿手機。 徐子明:你們回去吧。 被告:好。 徐子明:你這個炒飯啊,放在冰箱,不放這裡不行。 被告:嗯,爸爸你放冰箱你晚上會蒸齁,下午回來再叫他幫你蒸啦。 徐子明:我看你帶回去吧,下午沒辦法,我也沒辦法吃了。 被告:沒關係,不吃丢掉就好。 徐子明:我沒辦法吃了。 徐子明:好啦、好啦、好啦。 被告:好,我要走了我要走了。 徐子明:你趕快走吧,我來自己來處理。 被告:好啦。 徐子明:徐瑞你走吧,我自己來處理。 被告:欸,這水果誰要吃的,這水果誰吃的?爸、爸、爸,冰箱水果誰要吃的啊?爸爸,冰箱水果誰要吃的?欸爸,冰箱水果是你要吃的嗎? 被告:好好照顧爸,記得把錢用完啊,0K?不要把錢留著,是要留給誰啊?誰要留這個錢啊,這個家一半是我的,我不能回來?沒有鑰匙,你有没有搞錯啊?蛤? 被告:「①這是爸媽的家」,阿不是你的家,「①不是你跟那個姓陳的家!搞清    楚啊」。 被告:搞清楚啊,台大法律系的徐祥,搞清楚啊,台大法律系的徐祥,搞清楚啊,你錄影是什麽意思啊?上次找警察來是什麼意思啊?給人家笑死啊,你們家是有小偷是不是?我是叫姓徐吧,我不姓陳吧?姓徐的人不能回徐家? 被告:「②這誰的家啊?」看清楚好不好?看清楚啊,「②叫你跟你那個姓陳的    看清楚啊。」 被告:「③人在做、天在看!你把它錄起來沒關係,人在做、天在看!」 被告:「④你們盡量作威作福、享威享福,沒關係!以後老的時候就知道了啦!    看你兒子怎麼對你,老的時候就知道了啦!要不要相信呢?不相信,你等    著看!好不好,時間會證明一切。」 被告:好不好,OK?OK?我不知道你看不看的到,你現在在吃飯嗎?爽欸,吃飯,對不對,好不好,加油啦,好不好,大家加油啦齁,我知道你很辛苦啦,跟那個,辛苦啦齁。 被告:「⑤我還聽說什麼鋼琴老師!還好她沒有嫁給你,嫁給你都倒楣一輩    子!」 被告:笑死人啦好不好,台大法律系的,好不好?OK?OK?我走囉,齁不要告我,拜託不要告我,拜託拜託,不要告我,手下留情齁,台大法律系的,我很怕你(台語),我很怕你告我,拜託拜託(台語),我是一個小小平民齁,負債累累,股票玩壞了,負債累累,你不要告我,拜託拜託拜託(台語),你那個很厲害的她也要對付我,很怕欸、很怕欸,拜託齁,不要對付我齁。 被告:「⑥小心喔!媽都在看!」 被告:「⑦我夢過誰你知道嗎?夢過誰你知道嗎?博華叔叔啦!他來夢裡見我    啦,相不相信!我講話要割舌頭的,不能亂講的!博華叔叔遇過了,昭龍    也遇過了,OK?知道嗎?博華叔叔是特别來給我鼓勵的,他知道發生一些    事情,你以為沒人在看喔!他穿著西裝、打著領帶來看我,相不相信?」 徐子明:徐瑞你趕快走吧。 被告:OK,ByeBye,你休息吧,我再回來看你,經過的時候再載你去吃個飯,OK,ByeBye。 徐子明:謝謝他們,謝謝他們,我自己來。 被告:OK,ByeBye。 徐子明:你那個飯,飯帶去。 被告:OK好沒問題,ByeBye。 徐子明:飯帶去啊。 被告:飯要帶去喔,不用帶啦,你留著吃。 徐子明:飯帶去,我沒辦法吃了。 被告:那你晚上有東西吃嗎? 徐子明:沒辦法啦。 被告:好,那我幫你帶走、帶走。 徐子明:帶去帶去,我現在用,我弄弄,我睡覺、我睡覺了,你趕快趕快,你開     慢點,手機跟我聯絡。 被告:「⑧我操,這裡也有裝」。 被告:嗨,嗨,好啦,我走了,0K? 被告:「⑨小心點齁。」 被告:好好照顧啊,錢不要留著啊,帶爸爸去吃好吃的啦齁。 被告:「⑩阿華叔叔來看過我了,他穿西裝、打領帶,叫我要加油啊!」 被告:「⑪不要亂講話」,會割舌頭喔,「⑪下地獄,割舌頭,知道嗎?OK,你    們小心點啊。」 被告:爸,走了啊,ByeByeByeBye,好ByeBye。 被告:「⑫我操!裝那麼多的Camera。」 被告:好好照顧爸,好ByeBye,我再來看爸,小心喔,多照顧爸,知道嗎,OK。 徐子明:我睡覺啦,我睡覺啦。 被告:OK,ByeBye,不要告我,拜託,不要不要不要告我,不要告我(台語),拜託不要告我喔(台語)。 被告:「⑬大家都知道你要告我,不要告我喔,怕的要死(台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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