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OLEV-114-員簡-14-20250220-1
字號
員簡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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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簡字第14號 原 告 羅宇靜 被 告 張晉誠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77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簡附民 字第24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 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