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21

案號

OLEV-114-員簡-21-20250121-1

字號

員簡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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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簡字第21號 原 告 張世村 被 告 誠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 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係請求確認本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11號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對原告不存在。惟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在高雄市新興區,有被告之經濟部商工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並非本院管轄區域。且依卷附資料復未見兩造有合意以本院為管轄之約定,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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