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21
案號
OLEV-114-員簡-21-20250121-1
字號
員簡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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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簡字第21號 原 告 張世村 被 告 誠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 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係請求確認本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11號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對原告不存在。惟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在高雄市新興區,有被告之經濟部商工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並非本院管轄區域。且依卷附資料復未見兩造有合意以本院為管轄之約定,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