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25
案號
OLEV-114-員簡-54-20250225-1
字號
員簡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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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簡字第54號 原 告 賴世閔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所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 字第2013號民事裁定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按:關於債務人異議之訴部分,本院已另行審結),因票據付款地是在高雄市,而非在彰化縣,且被告之營業所現在新北市新店區,則揆諸上開規定,本件關於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部分應由新北市新店區所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故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