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OLEV-114-員簡-6-20250221-2

字號

員簡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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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胡清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瑋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 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5,078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2,25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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