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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03

案號

OLEV-114-員補-118-20250303-1

字號

員補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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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補字第118號 原 告 黃大鐘 被 告 黃金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元。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原告本件之支票債權,是否曾自發票人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部分或全部清償?其數額為何?㈡有無調解意願?是否聲請對訴外人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告知訴訟?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應含 起訴後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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